(2016)鲁0126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传奇与尚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奇,商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446号原告李传奇,男,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告商汝辉,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奇与被告商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商汝辉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奇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奇撤回对被告商汝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奇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