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商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安徽金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261号原告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958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蓉东村。法定代表人冯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杰(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腾蛟(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安徽金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08456-8,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楠镇寿昌东路。法定代表人吴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森(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龙公司)诉被告安徽金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麒龙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麒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麒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85元,由麒龙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逸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