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媛媛与被执行人李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媛媛,李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媛媛,女,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丽丹,女,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324-1号裁定书,于2016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丽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丽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丽丹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01011118128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