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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慧萍诉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萍,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刘慧萍,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朱军,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萍诉被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萍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慧萍负担2900元。审 判 长  谭雪红人民陪审员  薛云霞人民陪审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桂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