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河南墨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邱正红、郑州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墨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邱正红,郑州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715号原告河南墨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220号2楼201-204室。法定代表人闫威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天义,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正红,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229号楼1层109号。法定代表人宋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墨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正红、郑州骏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墨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彦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墨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河南墨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