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公司与陈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陈某甲,2陈某乙,3陈某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539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陈某甲,男,194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被告2陈某乙,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3陈某丙,男,200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需另行收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