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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吉与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靳亚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吉,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靳亚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04号原告:李文吉,男。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被告:靳亚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吉与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靳亚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李文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帅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