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特字第40号申请人范某,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范雨志,农民。申请人范某要求宣告谭雪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范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母子关系的母亲,2011年12月1日,申请人之父因意外死亡,被申请人谭雪萍于2011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谭雪萍失踪。经审查,被申请人谭雪萍,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横山镇旺坡村江子下村民小组172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的父亲范汉辉与申请人的母亲谭雪萍于2010年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一个多月于农历2010年农历8月20日,即2010年9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范汉辉出外到北海务工,谭雪萍在家,平时双方感情较好。2011年12月1日申请人父亲范汉辉在广西××自治区北海市务工期间因病猝死,后陆川县公安局横山派出所已于2011年12月23日注销其户口。申请人范某于2011年8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谭雪萍于2011年12月18日以去看望朋友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范雨志多方寻找均无音信,被申请人谭雪萍无任何财产,申请人范某由爷爷范雨志抚养。为此,申请人范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谭雪萍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7日在《广西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谭雪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谭雪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谭雪萍自2011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谭雪萍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人提供有下落不明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所、派出所、镇政府等部门的证明证实,并经本院调查属实,且本院受理后,发出寻找谭雪萍的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谭雪萍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范某申请该下落不明人谭雪萍为失踪人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雪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