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康与郭友平、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郭友平,郭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15号原告陈康,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被告郭友平,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建筑商,住吉安市,被告郭建平,男,年龄约50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洲湖建筑公司经理,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诉被告郭友平、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建平在安福县粤港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伙财产份额7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建平在安福县粤港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伙财产份额7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光伟审 判 员 姚晓黎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