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左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177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段辛锦,1975年5月19日出生,职工。系原告母亲。被告欧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