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赵杰、海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赵杰,海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784号原告张凤莲,女.被告赵杰,男,汉族.被告海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莲诉被告赵杰、海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杰、海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莲撤回对被告赵杰、海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凤莲负担。审判员 郭璐欣1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