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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颖诉邬小军、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邬小军,王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707号原告刘颖,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邬小军,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建丽,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邬小军、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刘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