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颖诉邬小军、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邬小军,王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707号原告刘颖,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邬小军,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建丽,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邬小军、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刘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