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谢志雄、罗卫红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206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谢志雄,罗卫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2067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委托代理人:严露露,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思妍,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谢志雄,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罗卫红,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志雄、罗卫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玉波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敏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