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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谢志雄、罗卫红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206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谢志雄,罗卫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2067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委托代理人:严露露,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思妍,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谢志雄,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罗卫红,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志雄、罗卫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玉波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敏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