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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肖保敬与陈四钦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保敬,陈四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保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四钦。再审申请人肖保敬因与被申请人陈四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保敬申请再审称:2010年我的安置房分配凭证被陈四钦到我家中骗走,到2013年安置房建成分配时,陈四钦不但不按协议购买我的安置房,反而扣压安置房凭证,使我无法得到安置房。按照政府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截止8月1日,有购房资格仍未参加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8月1日被迫满足陈四钦的敲诈要求,用8万元赎回了分房凭证,才分到安置房。综上,请求将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肖保敬主张其安置房分配凭证被被申请人陈四钦骗走,并且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支付给陈四钦8万元的事实,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原判决对肖保敬的该主张不予确认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在一、二审的庭审情况,本案诉争的8万元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拆迁房屋权利转让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后,协商而来的安置补偿金,陈四钦的取得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判决驳回肖保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肖保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保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婷代理审判员 颜 森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