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伟诉被告李俊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伟,李俊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358号原告韩明伟被告李俊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伟与被告李俊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00元,减半收取29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