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威海仁力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仁力置业有限公司,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719号原告:威海仁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初,威海高新怡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鹏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仁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 文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