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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少平与吴孟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少平,吴孟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财保13号申请人:叶少平。被申请人:吴孟阳。申请人叶少平因与被申请人吴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孟阳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环城南路(现为龙泉市龙渊街道江滨北路)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孟阳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环城南路的房产(房权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