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金贵与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贵,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金贵被执行人: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268502)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970.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