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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672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赵贤章,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梅,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敬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