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吴学英与王志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英,王志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625号原告:吴学英。被告:王志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英与被告王志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