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更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罪犯于广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刑更228号罪犯于广刚,男,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广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广刚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锋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