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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苏士法与肖丙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士法,肖丙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鲁08**民初422号原告苏士法,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洪灿,汶上县南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丙动(曾用名肖丙栋),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苏士法与被告肖丙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士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洪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丙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士法诉称,1999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父子的推土机多次在原告的加油站加油。由于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每次加油均是赊欠,加完油后由被告父子给出具欠条。后来被告肖丙动之子肖正勇患病死亡,原告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及时找被告要账,被告也一直承认该欠款。请求判令被告肖丙动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9183.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肖丙动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苏士法经营个体加油站,自1999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肖丙动及其子肖正勇多次在原告的加油站为推土机加机柴油,被告肖丙动及肖正勇每次加完油后向原告出具欠条。肖正勇大约在2002年左右因病去世。被告肖丙动出具的欠条19张,出具时间自1999年至2000年,数额为10991.5元,欠条上署名均为“肖丙栋”;肖正勇出具的欠条6张,其中有1份署名肖正勇,时间为2000年;5份署名肖勇,时间均为2002年,数额共计8192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肖正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肖正勇于1983年12月24日出生,其于2000年12月31日出具欠油款1000元的欠条时未满十八周岁。原告主张推土机是肖丙动的,当时肖正勇于2002年出具欠条时虽已成年但跟着其父干活,肖正勇现已去世,也没有什么财产,被告肖丙动应偿还其所有欠款共计19183.5元,原告对该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肖丙动曾用名为“肖丙栋”;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到被告肖丙动所在的汶上县康驿镇肖庄村委会,依法对肖庄村村支部书记肖耀华进行法庭调查,肖耀华书记证实肖丙动开过推土机,以前在村里签名也签过“肖丙栋”。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肖丙动出具的欠条19张、肖正勇出具的欠条6张、调查笔录等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肖丙动购买原告苏士法的机柴油,向原告出具欠条19份,应当认定原告苏士法与被告肖丙动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之子肖正勇欠其货款8192元亦应由被告肖丙动偿还,本院认为,肖正勇于2000年12月31日出具欠油款1000元的欠条时未满十八周岁,其行为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肖正勇在2002年出具欠条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肖正勇加油并出具欠条系受肖丙动的委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肖丙动在肖正勇去世后继承了其相应的遗产,肖丙动应在继承肖正勇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肖正勇拖欠货款1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丙动欠原告苏士法货款数额,应为11991.5元。综上,被告肖丙动欠原告苏士法货款11991.5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肖丙动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丙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士法货款11991.5元;二、驳回原告苏士法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肖丙动负担50元,由原告苏士法负担90元(原告已预交,待执行完毕后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骏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