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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良,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城东区小广场南宁。法定代表人林培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与被执行人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经济损失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588元,执行费734元,共计56322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天航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江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