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35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书才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才,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5818号原告陈书才,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被告马飞,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原告陈书才与被告马飞(以下均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书才到庭参加了诉讼,马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书才诉称:2015年,马飞向陈书才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6月归还。但时至今日马飞仍未偿还此笔借款,且搬离居住地下落不明。故陈书才诉至法院,要求马飞偿还8万元借款。马飞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4月间,马飞共向陈书才借款8万元,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书才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马飞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陈书才要求马飞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马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书才借款八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马飞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玉斌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人民陪审员 张雨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