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张某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补正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287-1号本院对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莱州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上述裁定书中第二页正数第十一行正数第二十个字“共”补正为“公”;第二页倒数第八行倒数第一个字“共”补正为“公”;第四页正数第一行正数第五个字“原”补正为“被”;第四页正数第十三行“一百零八”补正为“一百一十九”。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