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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张某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补正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287-1号本院对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莱州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上述裁定书中第二页正数第十一行正数第二十个字“共”补正为“公”;第二页倒数第八行倒数第一个字“共”补正为“公”;第四页正数第一行正数第五个字“原”补正为“被”;第四页正数第十三行“一百零八”补正为“一百一十九”。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