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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崔连生、崔振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连生,崔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特31号申请人崔连生。被申请人崔振,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连生申请宣告崔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崔连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崔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连生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可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