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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047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71号。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傅华,(添1-121)。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郎素琴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