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245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周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由于周某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本案无法调解,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王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