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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国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国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780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袁国茹,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国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国茹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