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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叶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2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79年10月29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6)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VXX**的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本区惠南镇城基路XXX号门口附近,在倒车时撞击罗辉停放于路边的小轿车致损。被告人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ml,属于醉酒。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指控及随案移送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