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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玲,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47号之一原告:张玉玲,女,1968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胡钢,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璐,经理。被告: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尚前,该公司经理。被告:霍尚前,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玲与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玉玲与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