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梅金平、杨春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梅金平,杨春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顶琇广场a座14层。被告:梅金平。被告:杨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梅金平、杨春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均由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盛其华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