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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半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半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94-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半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005号。法定代表人崔传花,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