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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郭甄晓与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甄晓,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864号原告:郭甄晓。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湖光小区十四号楼一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正付,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郭甄晓诉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郭甄晓于2016年4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甄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郭甄晓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四��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睿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