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符健达与海南蓝海浩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健达,海南蓝海浩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0106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符健达,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执行人海南蓝海浩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法定代表人黄俊林。申请执行人符健达与被执行人海南蓝海浩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审判员张汉政审判员黄健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吴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