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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汪正洪与中山市诗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洪,中山市诗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358号原告:汪正洪,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中山市诗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唐忠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安、郭敏珊,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正洪诉被告中山市诗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正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诗杰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汪正洪申请撤回对中山市诗杰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正洪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诗杰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汪正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