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段美德与王忠良、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美德,王忠良,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蒲世茂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0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段美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忠良。原审被告: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蒲世茂。上诉人段美德因与被上诉人王忠良、原审被告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蒲世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上诉人段美德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段美德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段美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静审 判 员 余华代理审判员 谢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