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执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02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昌图镇铁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昌图县昌图镇某街某组某栋09、011、015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