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庄媛媛、林青叶、庄串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庄媛媛,林青叶,庄串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4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张仲仪,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康志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媛媛,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林青叶,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庄串连,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告庄媛媛、林叶青、庄串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三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24元,减半收取120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