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跃红与红山区博远驾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红,红山区博远驾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134号原告王跃红,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红山区博远驾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孙得柱,校长。原告王跃红与被告红山区博远驾校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王跃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0元,由原告王跃红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