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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跃红与红山区博远驾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红,红山区博远驾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134号原告王跃红,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红山区博远驾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孙得柱,校长。原告王跃红与被告红山区博远驾校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王跃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0元,由原告王跃红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