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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新疆背靠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背靠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52号原告新疆背靠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201号附168号。法定代表人张慧玲。委托代理人全超。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背靠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背靠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背靠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背靠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邮寄送达费44元,合计828元,由原告新疆背靠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蕴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