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尧良、刘兴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尧良,刘兴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2294号申请执行人徐尧良,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刘兴宁,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执行徐尧良与刘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兴宁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005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徐尧良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22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