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常祖与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祖,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41号之一原告:刘常祖,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璐,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尚前,该公司经理。被告:霍尚前,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余金水与原告刘常祖与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