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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日照市爱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爱得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3794号原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梅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爱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窦凯,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爱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维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