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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67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广东省花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620。被告:潘某,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5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