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姚玉忠与李培增、李广福、王金秀、李春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忠,李培增,李广福,王金秀,李春江,李春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21号原告:姚玉忠,住靖宇县。被告:李培增,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广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王金秀,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春江,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春梅,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忠与被告李培增、李广福、王金秀、李春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姚玉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培增、李广福、王金秀、李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姚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姚玉忠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文审 判 员 张诗涵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