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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姚玉忠与李培增、李广福、王金秀、李春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忠,李培增,李广福,王金秀,李春江,李春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21号原告:姚玉忠,住靖宇县。被告:李培增,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广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王金秀,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春江,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春梅,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忠与被告李培增、李广福、王金秀、李春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姚玉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培增、李广福、王金秀、李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姚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姚玉忠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文审 判 员  张诗涵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