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险峰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险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险峰,木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险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赣0481刑初第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险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险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险峰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险峰撤回上诉;瑞昌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1刑初第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克曙审 判 员 杜江星代理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采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