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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张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英,张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70号原告刘兰英,女。被告张炳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英与被告张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英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兰英负担。审 判 长  宋德福审 判 员  董仁成人民陪审员  杜鸿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