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张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英,张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70号原告刘兰英,女。被告张炳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英与被告张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英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兰英负担。审 判 长 宋德福审 判 员 董仁成人民陪审员 杜鸿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