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战家成与王庆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家成,王庆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285号原告战家成,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星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庆国,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玉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家成与被告王庆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战家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战家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战家成负担。审判员 刘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