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8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马工程处与徐惠江、邓小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马工程处,徐惠江,邓小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361号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马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李建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萧,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8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被告徐惠江,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玉门镇南门村*组农民。被告邓小云,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9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下西号乡河东村*组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马工程处诉被告徐惠江、邓小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马工程处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马工程处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马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昌马工程处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旭炜 来自: